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公正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规〔2020〕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益阳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发展机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有关评价标准及方法,对在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大修工程)从业的施工企业进行评价基础信息采集及信用等级评定、发布、调整、修复等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 评价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修订全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二)延伸开发建设湖南省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平台”)中市、县农村公路评价功能,满足市、县两级评价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监管。
(三)以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确认的项目基础信息为基础,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农村公路参评项目及标段。
(四)组织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对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参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发布市级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并将市级评价结果在发布后5日内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监督指导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级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履约行为中的人员设备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扣分提出汇总复核意见,并按职责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七条 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对施工企业开展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用评价,并负责对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按要求审核汇总公示后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二)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按规定具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在执行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信用扣分后,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评价对象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在发布后5日内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区县(市)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区县(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履约行为中的人员设备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评价,并按职责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项目(含分包工程)有关信用评价的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及动态更新。
(二)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参评项目及标段,及时填报建设单位管理层面有关参评施工企业的投标、履约不良行为信息,及时确认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的处罚管理记录。
(三)在项目招标中按规定应用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信用评价结果。
第九条 参评施工企业的主要职责为:
(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采集、录入、确认信用评价基础信息,并对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二)及时接收、查阅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推送的本企业具体评价扣分情况,有权依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第三章 评价对象及范围
第十条 评价年度内,市级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一般如下:
(一)在我市农村公路等建设项目投标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或在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施工企业。
(二)在我市农村公路等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项目和大修工程中从业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施工企业:
1、参评标段在全国公路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省平台中已发布主包或分包在建业绩的。
2、参评标段在每年11月30日前签订施工合同,且所属项目在12月31日前办理完施工许可的。
3、可参评年度次数,累计不能超出合同工期所涉及的年度数(自施工许可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施工企业外,评价年度内,若在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及对象:
(一)不按合同要求组织进场开工,或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施工中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不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竣(交)工验收的,或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不积极履行缺陷处治整改责任的,或不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竣(交)工验收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
(七)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存在以上情形的施工企业,可由建设单位或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正常评价程序上报,也可差评后直接上报。
第十二条 评价年度内在我市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不良行为施工企业,纳入省级评价予以惩戒。
第四章 评价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评价标准具体以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评定标准为准。
第十四条 投标行为以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其他信用行为为评价单元。
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由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行业发展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评价规则、评定标准及我省补充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企业信用评分为100分制,各信用等级对应企业评分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和《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信依据为:
(一)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二)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发展机构的文件(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对企业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其中(一)(二)项按文件描述的不良行为发生时间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三)(四)(五)项按文件(资料)出具日期纳入对应年度信用评价扣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行业发展机构在印发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时,对失信履约行为应使用评价规则中的规范语言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评价年度内,在我市农村公路抢险救灾、应急保障、服务乡村振兴等任务中受到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表彰的企业;在农村公路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施工工艺创新上获得部、省级及以上表彰的企业;获得与参评项目相关的国家级奖项或荣誉表彰称号的企业,在年度综合评价得分的基础上每次奖励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第十九条 市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AA、A级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其参评标段合同金额累加值须达到一定限额以上,具体为:
单位:万元
参评项目类别 参评工程类别 |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 |
农村公路安防工程 |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 |
农村公路大修工程 |
备注 |
||||
AA |
A |
AA |
A |
AA |
A |
AA |
A |
||
提质改造 |
1000 |
500 |
合法专业分包的合同金额可累加至该企业 |
||||||
安防工程 |
300 |
200 |
|||||||
危桥改造 |
300 |
200 |
|||||||
大修工程 |
300 |
200 |
第二十条 市级评价对AA级评分的农村公路施工企业数量实行比例控制。以所属区县(市)为控制单元,以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施工企业总数为控制基数,考核等级原则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比例原则如下表:
考核结果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备注 |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AA比例 |
20% |
10% |
计算结果逢小数向上取整 |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年度内,市级评价综合评定为AA级的公路施工企业须有两个及以上开工累计完成30%以上合同工程量的主包参评标段,所有参评标段年度累计完成产值超过总合同工程量20%以上;且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 评价年度内,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科技创新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积极作为,成效特别突出,受到省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或国务院通报表彰的企业,在进行本年度信用等级评定时可直接评定为AA级。
第二十三条 首次参加我市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其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上一年度被评为C、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评定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二十四条 总包企业对分包企业的失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专业分包企业应独立接受人员履约考勤及监管,并与主包企业一同参与信用评价,但不作为AA级比例控制的计算基数。分包企业信用评价除按第十三、第十四条控制外,评分不得高于主包企业在该标段的评分。仅有分包工程的参评单位,评价等级最高不超过A级。
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联合体协议书等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合同金额独立参评,均作为AA级比例控制的计算基数。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信用评价除按第十三、第十四条控制外,任何一家单位存在不良行为的,对联合体各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 参评的农村公路等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均须按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及标段编码有关事项的规定进行规范编码。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并成立建设单位后,即可申请开设省平台管理账号。市级评价中,参评项目及参评标段基本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省平台进行网上填报,其中项目基本信息应在施工招标开展前完成录入;项目标段信息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录入,并按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后同步推送至省平台,作为本年度市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不再通过省平台相关功能模块采集项目标段基础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录入并动态更新项目信息及标段信息,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督查、项目考评内容进行量化考评。
第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对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从业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动态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直接进行定级或调降信用等级。
第三十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需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详见附件2)上,该表在评标结果报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时一并上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1次,即在第四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第三十二条 市级评价中,涉及基础信息录入(含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进度信息、检查处罚扣分信息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填报、提交相关数据及资料,违背行业管理规定的施工企业,一律严格按相关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属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的,除视情况核减该区县(市)AA控制比例外,还将按考核要求予以通报。
第三十三条 市级评价中,项目建设单位、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具体如下:
(一)农村公路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5日内完成该次评价,按要求将评价资料报送至县级交通运输局及行业发展机构,县级交通运输局及县级行业发展机构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15日内完成评价资料汇总和审核确认工作,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市级行业发展机构。
(二)市级行业发展机构应在本次评价期结束后的25日内完成该次信用评价汇总和复核确认工作,并通过省平台将评价资料报送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对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按部评价规则《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施工企业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各项目参建单位、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应根据分次评价的周期依法依规开展监管活动,确保全年履约行为评价的均衡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均通过省平台完成信用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工作。各单位或部门可出台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评价资料的采集录入及报送全面、及时、准确。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考评扣分依据。对经施工企业复核确认的评价信息,若存在选择性录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按补充标准予以评价扣分。
第三十七条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将第四季度评价、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得分情况在其门户网上公示3日,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开展第四季度评价和最终年度评价汇总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AA级的比例管控,在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施工企业最终评价结果时,应同步提交公示资料、申诉及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及区县(市)上报的最终评价结果的申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在市局门户网站对第四季度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其中第四季度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日,年度评价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参评企业就本次公示内容的申诉(除本条规定不再受理的情形外)。
第三十八条 参评企业对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省平台提交《益阳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详见附件3),申诉书应附详细的原始证明材料,申诉人对原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对在评价过程中已受理并作出处理结论的事项,原则上不予再次受理。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对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四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应在2月15日之前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并在2月20日之前将评价结果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发展机构。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市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3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六章 信用等级的适用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全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在我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企业,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用延续1年(其中上一年度评为AA级的企业,按A级延续1年;上一年度评为其他等级的企业,按相同等级延续1年,凡通过延续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其信用等级仅在正常参加投标活动中适用),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一年的信用评分不予计分。
第四十三条 在我市农村公路工程招投标中,无我市信用评价等级的企业,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等级,不允许降级适用;对既无我市也无我省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但具有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按全国等级应用(其中AA等级的企业按A级应用,其他等级同等应用);无我市我省及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企业,信用分不予计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每一年度最低等级方的等级应用。参与专业分包的施工单位近一年信用等级不应低于B级。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其信用等级按如下原则适用:
(一)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二)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三)企业合并的,若同为农村公路施工企业,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若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与其他非公路施工企业合并,按照该农村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企业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
(五)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
(六)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并发布的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本市州范围内试用,有效期为1年。我市在农村公路招投标过程中,对无我市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应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用等级,不允许降级适用。
第四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我市农村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如下:
(一)单年评为AA级的施工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的每次投标中给予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80%计收。
(二)单年评为A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每次投标中,履约保证金可按合同约定金额的90%计收。
(三)单年评为B级的企业, 在等级适用期内按不奖不罚对待。
(四)单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对资格审查或中标合同段有数量限制的招标项目,减少1个合同段中标的机会(项目招标仅1个标段的除外)。
(五)单年评为D级、连续三年评为C级的企业,在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且在信用等级适用期内参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六)在评标中所占分值权重严格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用等级动态调整
第四十七条 市级评价中,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企业出现部、省、市评价标准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或受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时,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各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后将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自执行之日起15日内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四十八条 被行政处罚的企业,调整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满后,可适用该企业在我市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动态调整为D级的相关事由不再纳入相应年度的定期评价中重复扣分);调整前该企业在我市无信用等级或处罚期满后在我市无最新年度评定的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及我市有关信用等级应用的政策予以执行。
第四十九条 评价年度内,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我市招投标过程中,对该企业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即时调降一级应用,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之日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