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益阳市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典型案例
湖南某某公司(湘益机某某轮)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案
发布时间:2023-11-07 09:10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9日,益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益阳市毛角口水域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湘益阳机某某轮油污、垃圾记录簿20多天未记录,涉嫌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湖南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营运证书、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油类和垃圾记录簿照片、整改后的油类和垃圾记录簿照片、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拍摄了视听资料和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以此固定违法证据。2023年7月19日,益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电子送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湘益交罚告〔2023〕3027号)。因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同日益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益交罚〔2023〕3027号),并在当日委托代理人通过线上缴费的形式缴纳了罚款肆仟玖佰元。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海事管理序号139篇中关于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基准,因湖南某某公司的船舶未记录污染物排放情况(单次或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属于一般,应当处以二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仟玖佰元整。

  三、案件启示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益阳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全程通过“线上办案”的方式办理违法案件,办案过程高效简洁,提升了办案效率。同时执法人员坚决执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对船员规范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的教育通过执法过程进行深化。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更注重通过“手把手”的方式指导船员如何排放油污、如何记录等,进一步提升辖区内船员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使其更熟练地掌握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提升了船员的安全思想责任意识,进而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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