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近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出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群众举报交通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等,将获最高30万元的奖励。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核查、治理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2022〕4号)《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湘应急发〔2021〕18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对本级受理的交通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就省交通运输厅本级受理的交通运输领域生产本办法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向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若匿名举报且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信息,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举报受理和核查处理遵循“合法举报、依法奖励、分类处理”“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核查处理”的原则。
二、受理范围
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有:
举报事项属于由省本级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
举报事项属于由厅本级监管的交通运输企业(项目)存在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原本不属于省级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但根据相关要求提级至省本级调查,存在瞒报、谎报行为的;
省交通运输厅认为应当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交通运输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属于上述受理范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三)已经受理举报,属于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的;
(五)举报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或者已经纳入监管对象、行业管理部门已经掌握相关违法信息,正在进行相关调查的;
(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七)举报事项已整改完毕或已无法进行核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奖励标准
■对举报存在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同一事项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10人以上或财产损失情况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四、举报受理
■接收举报信息的途径包含上级转办、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热线、举报信件、省交通运输厅官方网站“我要投诉”模块留言等,举报信息要注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
“12328”热线电话由各地负责首接,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由厅本级受理的,由接报单位按流程转至省交通运输厅进行受理核查。
■省交通运输厅接到举报事项后,应根据举报事项涉及的业务领域及时转办给厅有权处置处室或厅直单位(以下简称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单位)),并抄送厅安委办跟踪督办。
■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单位)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依法依规按程序及时对举报事项作出判定,属于职责受理范围内的,应尽快启动核查程序。
举报事项不属于厅本级受理范围或不属于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管辖的,应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置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不清楚举报事项有权处置单位的,应向举报人进行说明。
■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受理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核查结束后,受理部门(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相关证据资料等汇总后商厅安委办,确定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
核查相关证据资料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认定或处罚情况;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认定情况;核查结论;奖励意见等。
■经核实,举报事项的确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存在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应当移交有权单位(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对查实的举报事项,符合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举报受理部门(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及奖励资金审批表》,进行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申请获批后,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原则上只对最先举报且举报事项属实的举报人进行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不重复奖励。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按照约定方式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最长延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监督管理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受理单位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办,不得隐瞒扣压举报事项,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核查处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公示,起到警示作用。
六、附则
■本办法所称的瞒报、谎报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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