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并将于7月15日起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案件管辖、电子送达、非现场执法、简易程序案件范围、案件办理期限、案件听证、法制审核、罚款执行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程序,强化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我部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进一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二是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三是调整了纳入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同时,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坚持无错不罚、小错轻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推诿扯皮、案件久拖不决、非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不规范、简易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完善、执法公示不规范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是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管辖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增加了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二是规范了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用和证据审核;三是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新增了执法部门健全监督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进一步优化办案程序。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一是优化完善了普通程序,明确了执法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特殊情形;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范围调整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并明确其情形;调整纳入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普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二是调整完善了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了办案流程,调整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范围,以提升执法效率。三是在执行方面,调整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时间,增强可操作性。同时,为提高执法效率,便利当事人,扩大了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
附件下载: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