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交通运输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8 17:49 作者: 来源: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YYCR-2022-18001

益交发〔2022〕166号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交通运输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法发〔2021〕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海政法〔2021〕266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的通知》(湘交法制规〔2021〕15号)《中共益阳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法办〔202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益阳市交通运输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 9 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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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交通运输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单位: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龚志敏                        联系方式:17707476602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47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轻微/首违不罚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首违不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3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5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9

对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未实施完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并承诺不再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1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首违不罚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1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12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首违不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3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14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2.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5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首违不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17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     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首违不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18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因原定线路发生交通事故、公路施工维修等而改变线路、或者减少班次,现场无乘客投诉,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

18

对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现场无乘客投诉,移交他人运输的车辆所载乘客较少且接收后接收运输的车辆未超载;接收运输的车辆有相应营运资质且按照原定线路行驶完成运输任务,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乘车人财产人身损害,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20

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现场无乘客投诉,移交他人运输的车辆所载乘客较少且接收后接收运输的车辆未超载;接收运输的车辆有相应营运资格且按照原定线路行驶完成运输任务,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乘车人财产人身损害,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

21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22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经教育能够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23

对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备案行为未超过20日,尚未造成事故,在限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首违不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百条第(八)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24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总质量4.5吨及以下专用货物运输车辆,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4.保证不再从事此类违法行为的。

5.运输物品为危险货物的除外。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5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     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     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轻微不罚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26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7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28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29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30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发生事故,经责令当场改正或者限期内及时改正,且承诺不再实施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

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31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32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     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首违不罚

1.《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34

对单位或个人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未造成事故,经责令改正,在责令期限内补办手续或者拆除标志的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5

对单位或个人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超过主管部门规定期限10日未设置,未造成事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设置的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对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县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受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外,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36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37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8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9

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40

对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船名、船籍港不规范、不清晰,但不影响识别,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轻微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二)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二)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或者遮挡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41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未变更履职情况的除外)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办理变更,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42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自查项目无违法违规情形和无安全隐患,在限期内及时改正,书面承诺以后不再违反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3

对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不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首次发现,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按规定完成备案,危害后果轻微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 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44

对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000总吨以下货船或300总吨以下客船且有普通船员值守,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首违不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45

对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首违不罚

1.《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46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首违不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5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主动改正,消除危害后果的;

2.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规拖带或本船其他违法情况的;

3. 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规拖带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

4. 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

对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

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五)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

对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且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未造成事故及险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

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且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但实际配员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的处罚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主动改正,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且未造成事故或险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海事(加)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1项)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交通运输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

4.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1项)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市、区县(市)交通运输局

未随车携带通行证,但实际办理了通行证并能及时提供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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