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20时16分,益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名执法人员在益阳市火车站旁边万城国际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到由夏某某驾驶湘H9FXXX大众小型轿车搭乘乘客4名,从益阳送至桃江,约定收取4名乘客车费60元(15元/人)。经现场调查,当事人无法当场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他有效经营证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随后,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发现,当事人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残疾,伤残等级为玖级;其父亲因患癌症,耗费了家中所有的积蓄,家庭条件十分困难,用于非法营运的车辆也是其贷款购买。在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法律宣传后,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承诺今后不再进行非法营运,并将其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了转让,消除了危害后果。同时,执法人员主动至其居住地谢林港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以及谢林港村村委会了解到其家庭经济条件异常困难的现状,执法人员在当地提取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益阳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坚决的维护了法律权威性与正当性的同时,不忘“执法为民”的初心。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让执法变得有“温度”。柔性执法的最终目的在于通过“执法”督促执法相对人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既有助于融洽执法机关与执法相对人的关系,又有助于实现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