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解决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更加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遏制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益阳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各部门已经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基础上,现就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如下:
一、道路交通
(一)“两客一危”车辆违法违规
1.源头管理责任
(1)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审查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线路牌);对客运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从业资格证。由各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按分级负责制负责具体事务和发证前审核;由各级交通运输局负责许可、发证。
(2)对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由各区县(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事务和备案前审核;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登记备案。
(3)对车辆维修企业维修保养“两客一危”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客运站(场)、客运车辆出入站管理和“两客一危”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由各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
(4)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由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各区县(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配合。
(5)全面清理整治“两客一危”车辆挂靠经营行为。由各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
2.路面(站点)执法责任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驾驶人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不按规定进行接驳,“两客一危”车辆人为关闭、损毁监控终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许可范围运输危险化学品。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各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配合。
(2)查处旅行社租用不具备营运资质的旅游包车接送旅客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3)监督检查旅游包车经营者履行“三品”安全检查的情况。由各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
(4)建立完善并落实“两客一危”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动态监控报警信息抄告、共享工作机制。由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
(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
1.源头管理责任
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4.5 吨以下的普通货车除外)配发车辆营运证;对需要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并对其维修保养货运车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货运站(场)、货运车辆出入站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各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各自行政审批职责,负责具体事务和发证前审核及相关监督检查;由各级交通运输局负责许可、发证(备案)。
2.路面(站点)执法责任
(1)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未经许可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行驶公路的超限运输行为;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聘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驾驶人从事货物运输、指使或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载运输货物的行为;查处货物单位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的行为;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并同步建设电子抓拍系统,监控货运车辆行驶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相关监控设备、抓拍系统的建设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在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驻站进行联合执法,在公路或者公路出入口、车辆停放场所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开展流动检测。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3)查处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拼装的货运车辆。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4)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三)货运车辆“大吨小标”
1.源头管理责任
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非法改(拼)装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2.问题车辆处理责任
对“大吨小标”车辆经生产厂家整改且生产厂家出具整改合格证明或说明,经检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核发符合车型的牌证,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四)马路市场、马路操场
1.源头管理责任
督促配合属地乡镇政府完成公路用地范围内违章建 (构)筑物拆除等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2.路面执法责任
及时取缔马路市场、打击占道经营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属地县乡政府打击。
(五)工程车辆违法违规
1.源头管理责任
(1)落实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责任,严禁施工单位租赁和使用无牌无证、非法改(拼)装、报废车辆从事建筑材料运输的行为。由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
(2)监督交通建筑施工单位制定并落实工地施工车辆管理办法,严禁人货混装或者超限超载出入施工工地。由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
(3)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审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对其投入运输的车辆(4.5 吨以下的普通货车除外)配发车辆营运证;督促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管理。由各级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按分级负责制负责具体事务和发证前审核及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由各级交通运输局负责许可、发证。
2.路面(站点)执法责任
查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工程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工程运输经营,或者无从业资格证或者从业资格证失效的人员驾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工程车辆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六)校车非法违法运营
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规定审核资质条件,实地勘查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配合教育部门审定。
(七)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
1.源头管理责任
(1)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充分考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安全设施投资足额到位并同步建成投入使用,严防产生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国省干线由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县乡村道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负责职责内所辖路段工作。
(2)加强对现有道路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治理。国省干线由各级公路建养中心、县乡村道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负责职责内所辖路段工作。
(3)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不断投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国省干线由各级公路建养中心、县乡村道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负责职责内所辖路段工作。
2.隐患治理责任
(1)组织对全市普通国省道公路开展经常性排查,对临水临崖等高风险隐患点段建立台账,逐一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各级公路建养中心负责。
(2)对临水临崖等高风险隐患点段,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逐一确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资金,明确治理时限。国省干线由各级公路建养中心、县乡村道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负责职责内所辖路段工作。
(3)对一时难以完成隐患治理的,采取完善标志、标线、
防护、诱导、警示、速度控制等设施。国省干线由各级公路建养中心、县乡村道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负责职责内所辖路段工作。
(4)加强公路安全设施维护,将公路安全设施纳入行业部门养护工程范畴,定期按规定规范进行维护更新;加强公路巡查,对损毁灭失及设置不规范、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安全设施,及时进行改造或更新。国省干线由各级公路建养中心、县乡村道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负责职责内所辖路段工作。
(八)水上非法运输
1.源头管理责任
(1)对通航水域旅游船舶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船舶检验、登记以及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运输船舶长期脱管;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客(渡)运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严防“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非法运输;严格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在水上交通运输繁忙的水域、渡口、码头和事故多发水域设立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监控设施,并予以标识和公示;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等。由市水运事务中心、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
(2)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赫山区、资阳区由市水运事务中心负责、其他区县(市)由各交通运输局负责。
2.水面执法责任
(1)依法查处和打击通航水域旅游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船舶证照不齐非法运输行为,对“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
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非法运输、运输船舶长期脱管、非法渡运、码头非法运营、船员非法开船、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危险品运输谎报瞒报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纠正违法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各级水运事务中心配合。
(2)依法查处非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职责分工负责查处。
(3)依法查处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查处。
(4)依法查处农用船舶用于经营性客货运输的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5)依法查处和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采砂船超限装载等违法行为。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水利部门打击非法采砂。
(九)铁路沿线(红线外)安全隐患
1.源头管理责任
(1) 指导监督城市(县城)规划区铁路两侧规定范围内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彩钢瓦房、塑料大棚等违法构筑物,城区道路跨铁桥梁安全隐患,以及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施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问题的整治工作;协调督导铁路沿线垃圾整治以及城市(县城)规划区铁路两侧生活污水整治。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城管部门整治。
(2)指导跨通航水域铁路桥梁区域海事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公路)管养的公跨铁桥梁和交通(公路)责任范围内的公铁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交通(公路)管养的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设置及维护;协助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水运事务中心配合。
二、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储存
1.源头管理责任
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由市水运事务中心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各级水运事务中心、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配合。
(二)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运输
1.源头管理责任
(1)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单位,审查核发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进行考核后颁发从业资格证;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环节的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检查;对水上加油船舶进行检验,对其船员审查核发船员证书,并对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实施监督管理,严禁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及其配载容器的检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审查核发适装证书;对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及其装卸、过驳作业进行监督管理。由各级水运事务中心、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按分级负责制负责具体事务(含日常检查)和发证前审核;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由各级交通运输局负责许可、发证。
(2)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由各级水运事务中心、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未取得适航证书的加油船舶等设施违法投入使用的;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单船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数量限制性规定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机构并经其同意的;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各级水运事务中心、道路运输服务中心配合。
(2)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三)油气管道占压
1.源头管理责任
(1)做好公路规划、政策和标准与油气输送管道发展规划、建设规划、标准的衔接;审查批准穿跨越公路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油气输送管道的项目施工许可。由各级交通运输局负责。
(2)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交通建设施工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由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同负责。
(四)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运输
1.源头管理责任
对经由水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严格实施许可。赫山区、资阳区由市水运事务中心负责、其他区县(市)由辖区交通运输局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或者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的;超越船舶核定载重量载运货物的;使用货船载运旅客的。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
三、建筑施工
(一)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
1.源头管理责任
(1)交通建设工程发包(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由各级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管。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交通建筑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指定单位负责监管。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开展日常检查排查,依法认定和查处违法分包、转包以及个人或单位挂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及时发布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黑名单”。由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
(2)建立健全落实交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项目招投标、企业资质、融资、市场准入等方面严格限制准入。由各级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建筑施工违法违规
1.源头管理责任
(1)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与安全监督等建设手续的办理与监管。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和监管由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由各级交通运输局负责许可。
(2)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可能损坏道路的,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由建设单位提前分别向各级交通运输局申请批准,由各级交通运输局指定单位审查和监督管理。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查处违法违规颁发施工许可的行为。由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
(2)查处交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建,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者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由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
(3)交通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未严格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等环节管理程序不到位,建筑起重设备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进行安装或者不按规定取得使用登记证,不执行安全监管整改指令、抗拒安全监管执法等。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查处,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配合。
(三)老旧桥梁安全隐患
1.源头管理责任
(1)监督检查货运源头企业的货物装载关,强化源头治超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上桥。由区县(市)交通局负责。
(2)强化路面巡查,严厉打击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拼)
装、违章行驶等突出违法行为,消除对桥梁的安全威胁。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对全市国省干线、县道、农村公路开展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检测独柱墩单支座、大悬臂桥板、小半径匝道、高墩柱桥梁结构性安全隐患,制定针对性的工程技术治理措施。国省干线桥梁由各级公路建养中心负责;县乡村道桥梁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日常监管执法责任
(1)对老旧桥梁的维修、改造、拆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法施工行为。由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配合。
(2)对存在倾覆风险的高架桥采取限制重载通行措施,并着手进行技术改造。各级公路桥梁按辖区由各区县(市)交通局负责。
(3)对货运车辆超过桥梁限重、限速规定行经老旧桥梁的。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其他
(一)地方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按辖区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二)交通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场内道路和竣工后未移交地方管理的场内道路。由各级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
(三)辖区内经民航部门批准的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实施高空旅游的项目。由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指定单位负责安全监管;对未经批准利用滑翔机、载人气球、载人飞艇等实施高空旅游“黑飞”的。由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会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